泰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发表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断结果。案件涉及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门经理张某,他因在工作时间睡了一个小时被公司辞退。张某认为企业的解雇行为违法,遂将企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事发前一天因开车至半夜,导致第二天上班时在本身的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企业人力资源部随后制作了《面谈表》,张某在上面签字确认了自身的行为。企业在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后,工会出具了《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上班期间睡岗紧要违反公司法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随后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纪律的零容忍制度。
张某不服,认为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尽管张某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的特性及该次睡岗行为的主要程度来看,并未给企业造成主要损失或极坏效力。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基于劳动者违反章程制度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推敲到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效力和损失,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偶发性,并未对公司造成关键损失或不良效力,不应被认定为“要紧”。此外,张某在公司工作20年,曾多次获得表彰和晋升,企业仅因其一次违反内部规定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法院还指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最终,法院决断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这一判断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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